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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91610113MAB0WJL4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某,性别:男
公司所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路XX号,邮政编码:710065,电话:181XXXXXXXX
2025年6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在车田乡白石村枫树湾非法采取地下水,经报请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决定立案。
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采取地下河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勘察、收集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5年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车田乡白石村枫树湾升压站非法取水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岳X的调查笔录证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白石村枫树湾非法采取地下水。
证据二:现场村民,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三:资源水利局下发责令停业水事违法作为通知书资水停(2025)003号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水罚〔2025〕002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决定给予当事人做处罚款2万元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资源县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358612010100004***)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资源县水利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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