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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方某
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社团组织登记)号:450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方某,性别:男
所住地:资源县中峰镇X村,邮政编码:541402,电话:181XXXXXXXX
2025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方惠在源口潭水库养猪场附近非法采砂砾,经报请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决定立案。
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采砂砾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勘察、收集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方惠在源口潭水库养猪场附近非法采砂砾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在源口潭水库养猪场附近采砂砾时间、地点。
证据二:当事人现场指认相片及运输停放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作案方式、堆放地点、作案工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资水罚〔2025〕001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自愿放弃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
一、1.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资源县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358612010100004***)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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