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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拟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名单附后)。
因《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邮件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逾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773-4311216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户)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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