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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政策解释

2023-04-06 13:35     来源:市发改委     作者: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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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政策解释


一、价格管理权限授权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要求,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建立健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价格管理职能,需各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文件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内容10项26类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梳理、细化明确,根据重要性分为两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价格,一般的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价格。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2号):全面开展全区各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和优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压缩裁量空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将定价目录中10项26类定价内容的定价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

(五)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能第十六条:拟订和调整自治区授权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三、起草原因和过程

多年来我市定价方式主要根据历史沿袭来提请市政府审定价格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价格)。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定价项目内容授权的定价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项目内容或会同相关部门定价的项目内容。现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委拟提请明确市政府审定的定价项目内容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定价项目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6月24日经过认真调研,参照和借鉴南宁、梧州、贵港市三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草拟了《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函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同时在委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10月7日整理汇总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按要求开展了合法性审查,于2022年11月3日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集体讨论审议通过,2023年元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市发改规范〔2023〕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共9项14类。

(二)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共9项12类。

(三)关于举行听证会的规定: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听证后按权限和程序审批。

(四)由市人民政府定价项目的具体工作流程: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具体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拟定请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广西区内其他各地市明确价格管理权限情况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审批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8〕20号),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7项17类。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商品服务价格10项20类。

(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本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22〕18号),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6项13类。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商品服务价格8项12类。

(三)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贵发改收费〔2022〕145号),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6项15类。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商品服务价格7项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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