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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字[2019]3号
资源县物价局 资源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8〕13号)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资政发〔2018〕10号), 我们制定了《资源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应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介服务机构公示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收费。
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各审批机关应在行政审批窗口、门户网站等公示与本部门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设定依据。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
四、各行业协会应制定中介服务行为规则,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努力营造竞争公平、价格合理的市场环境。
附件:1.资源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资源县物价局 资源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8 日
资源县物价局 资源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_图片附件资源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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