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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农投水务有限公司:
贵公司报来《关于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的请示》(资农投水司报〔2023〕8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成本〔2023〕876号)等有关要求,我局按规定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并组织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资源县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资源县城镇供水价格见附件(资源县城镇供水价格表)。
二、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供水企业务必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落实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生活用水优惠政策,确保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三、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发改价格〔2023〕1号)自2025年7月15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资源县城镇供水价格表
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8日
附件
资源县城镇供水价格表 |
|
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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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调整后 水价 |
水资 源费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 |
2.21 |
0.10 |
2.31 |
|
第二阶梯:35立方米/户<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3.32 |
0.10 |
3.42 |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6.63 |
0.10 |
6.73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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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计划(定额)用水的110%以内 |
2.71 |
0.10 |
2.81 |
|
第二阶梯:超计划(定额)用水10%—30%(含本数)部分 |
4.07 |
0.10 |
4.17 |
|
第三阶梯:超计划(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 |
5.42 |
0.10 |
5.52 |
|
三、特种用水 |
3.21 |
0.10 |
3.31 |
备注:1.表中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2.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包括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
3.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4.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户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等用水。
5.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供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05倍执行。
6.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免费用水量,每户每月5立方米。
7.特种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8.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并入自来水价格收取,实行价格联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