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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8-11-12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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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实施。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和检查指导,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资源县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资源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资源县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对应桂政发〔2018〕48号文件,共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标准和要求,核准涉及“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完善并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5

设立分公司备案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6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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