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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所、大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资政发〔2017〕1号)精神,为做好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
(一)本次取消涉及工商质监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共一项)
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
(二)切实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股、室、所、大队有取消事项的,要督促工作人员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资政发〔2017〕1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县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不得截留,不得明放暗不放或转交下属单位继续审批;不得以备案、登记、审查、核准、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2.自资政发〔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1月20日)起,上述一项审批事项不再受理审批,原已受理的审批事项应立即终止办理并向审批申请人说明情况。
3.本局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县审改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汇报,自资政发〔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1月20日)起一个月内将取消审批事项从系统中删除。
4.做好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
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工作。窗口人员要切实做好调整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5.做好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局已对“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一个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详见附件1),请各股、室、所、大队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监管措施。
二、调整事项
(一)本次调整涉及工商质监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及调整内容(共十五项)
1.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两项,调整内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合并调整为“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2.项目名称:“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五项,调整内容:“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并调整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3.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和验照”,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设定依据调整为“《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4.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调整内容:设定依据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5.项目名称:“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6.项目名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广告发布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7.项目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工商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8.项目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调整内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工商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9.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0.项目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调整责任单位:资源县工商质监局
(二)切实做好调整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股、室、所、大队有调整事项的,要督促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资政发〔2017〕1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县的决定,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2.本局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县审改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汇报,自资政发〔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1月20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整审批事项在系统中作出相应调整。
3.做好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
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窗口人员要切实做好调整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附件: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资源县工商行政给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月28日
附件: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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