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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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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要求开具的证明名称 |
法定依据 |
要求开具的单位 |
保留或取消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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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桂政发〔2015〕60 号 |
公安局或工商质监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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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桂政发〔2015〕60 号 |
工商质监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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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桂政发〔2015〕60 号 |
房产局、其他单位或个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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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
桂政发〔2015〕60 号 |
设备证明:设备本身或从检测机构提供,检验人员: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考试取得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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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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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
已取消 |
不再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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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用地批准书) |
无 |
国土资源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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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抗震审核确认书) |
无 |
资源县地震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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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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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渣土运输许可证明) |
无 |
资源县市容局(综合执法大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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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 |
户口所在地不动产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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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付款单位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9号第三条、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款 |
相关付款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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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抚养(赡养)关系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5号第一条第三款 |
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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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无婚姻登记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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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
查阅集体或他人民生档案的介绍信、函或证明 |
根据中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所在(居、街)村委会、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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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
查阅部门限制利用的档案的证明 |
根据中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档案所有部门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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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学龄儿童报名开具个人房屋档案证明 |
无 |
住建委房产档案馆 |
已取消 |
申请人提交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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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无 |
组织、人事部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 |
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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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明树蔸树木、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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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 |
无业、失业人员申请公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根据《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拟取消 |
无业、失业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或分散供养证办理;未领取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交申请人收入情况的书面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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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 |
无业、失业人员申请公租住房的无车情况证明 |
根据《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车管所 |
拟取消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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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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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