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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清理目录表

2017-04-15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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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                                        

单位名称

要求开具的证明名称

法定依据

要求开具的单位

 

保留或取消情况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桂政发〔2015〕60 号

公安局或工商质监局

保留


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桂政发〔2015〕60 号

工商质监局

保留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桂政发〔2015〕60 号

房产局、其他单位或个人

保留


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桂政发〔2015〕60 号

设备证明:设备本身或从检测机构提供,检验人员: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考试取得

保留


卫计局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已取消

不再要求提供。

住建局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用地批准书)

国土资源局

保留


住建局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抗震审核确认书)

资源县地震局

保留


住建局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渣土运输许可证明)

资源县市容局(综合执法大队)

保留


地税局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

户口所在地不动产管理局

保留


地税局

付款单位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9号第三条、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款

相关付款单位

保留


地税局

抚养(赡养)关系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5号第一条第三款

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保留


民政局

无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

已取消


 档案局

查阅集体或他人民生档案的介绍信、函或证明

根据中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所在(居、街)村委会、单位

 保留


档案局

查阅部门限制利用的档案的证明

根据中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所有部门

 保留


教育局

学龄儿童报名开具个人房屋档案证明

住建委房产档案馆

已取消

申请人提交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组织、人事部门(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

建议保留


林业局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明树蔸树木、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保留


房产管理局

无业、失业人员申请公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根据《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乡、镇)社保所

拟取消

无业、失业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或分散供养证办理;未领取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交申请人收入情况的书面承诺办理

房产管理局

无业、失业人员申请公租住房的无车情况证明

根据《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车管所

拟取消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公安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

医疗卫生机构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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