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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5)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号)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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