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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9号)
(1)下列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
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
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的租金收入。
(2)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公共交通车船,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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