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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
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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