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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2016-10-06 21:18     来源:县地税局     作者: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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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事项

    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申请条件

    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4)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

    (5)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优惠。

    (6)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优惠。

    (7)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9)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房产税优惠。

    (10)武警部队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1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房产税优惠。

    (12)老年服务机构的房产税优惠。

    (13)医疗卫生机构的房产税优惠。

    (14)教育行业的房产税优惠。

    (15)承担国家商品储备自用房的房产税优惠。

    (16)大学科技园的房产税优惠。

    (17)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房产税优惠。

    (1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房产税优惠。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房产税优惠。

    (2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的房产税优惠。

    (21)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税优惠。

    (22)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

    (23)农村饮水安全的房产税优惠。

    (24)自然灾害类房产税优惠。

    (25)司法系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4]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4]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1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盈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办理机构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停用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保障性住房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9.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相关文件和办理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原件及复印件。

――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武警部队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武警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13.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4.教育行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承担国家商品储备自用房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6.大学科技园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孵化企业汇总表原件。

    17.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孵化企业汇总表原件。

   1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1.天然林保护工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2.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当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3.农村饮水安全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4.自然灾害类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5.司法系统自用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6.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北部湾企业自用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北部湾经济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返回一份给纳税人,即时办结。

    事项后续提示

    1.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自行享受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核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对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开展追缴工作,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虚假涉税资料的行为予以处罚;

    2.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联系电话 

    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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