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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2016-09-14 21:16     来源:县地税局     作者: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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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事项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申请条件

    房产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 1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税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办理机构

    本事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审批税务机关为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审批税务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承诺办理时限

    属于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办理时限是20个工作日;属于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办理时限是14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和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因灾受损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情况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属于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出具《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办税服务厅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项后续提示

    1.纳税人凭《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2.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联系电话 

    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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