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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先批后审)

2016-08-10 21:15     来源:县地税局     作者: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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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事项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先批后审)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73、24048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办理机构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批准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的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填写《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注意核对第1-16行次)。

――产品品目明细表。

――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或相关经营场地证明资料: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远洋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的计算过程。

――上述材料已经在批准时提供则无需提供,但是需要提供已经获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务服务厅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即时办结。
 

    事项后续提示

    1.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案头核查,必要时将会实施实地核查。如发现原有“先批后审”手续有误或经核查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会取消原有“先批后审”决定;

    2.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税源管理部门对先批后审事项进行核查,对没有通过审核的事项,将于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税务决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涉及税务优惠的,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同时对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开展追缴工作,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虚假小税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联系电话 

    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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