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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2017-01-10 21:13     来源:县地税局     作者: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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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资源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2)、(3)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办理机构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1.
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2.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暂免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采用于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返回一份给纳税人,即时办结。
 

    事项后续提示

   1.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自行享受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核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对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开展追缴工作,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虚假涉税资料的行为予以处罚;

   2.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联系电话
    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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