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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
耕地占用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申请条件
耕地占用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耕地占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6)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办理机构
纳税人耕地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核查后移送设区的市地税局的政策法规部门核准;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的政策法规部门核准。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材料
1.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项目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占地规划图纸原件及复印件)。
2.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项目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占地规划图纸原件及复印件)。
3.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项目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占地规划图纸原件及复印件)。
4.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项目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占地规划图纸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出具《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办税服务厅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项后续提示
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联系电话
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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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