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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2022-05-12 10:10     来源:资源县财政局     作者: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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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形式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政策更新时间 主管部门
1 学生资助资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
3.《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读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2000元/年/人,其中一等3500元/年/人;二等1000元/年/人。 每学期一次 打卡 2022.1 教育局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37号)
2.《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以及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小学寄宿生1000元/年/人、初中寄宿生1250元/年/人;小学非寄宿生500元/年/人、初中非寄宿生625元/年/人。 每学期一次 打卡 2021.11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条件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成员,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人口。 按低保审核确认时确定的补助水平。 每月一次 打卡 2020.5 民政局
4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以当地农村或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来确定。 每月一次 打卡 2021.5
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持有广西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持有广西核发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除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人员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 每月一次 打卡 2019.1
6 孤儿基本生活费 1.《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
3.《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7〕62号)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22元。 每月一次 打卡 2022.1
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1〕13号)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 按月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按季发放 打卡 2022.1
8 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照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各类产品补贴标准具体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对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所需的作业监测终端给予单独补贴,其他机具品目根据每年实施情况和农业生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再另行通知。
市县依据实际制定细则 打卡 2021.7 农机中心
9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每年一次 打卡 202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每年一次 打卡 2022.1
11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 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每年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打卡 2022.1
12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跨省就业交通补助资金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
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 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自定,补助标准不超过800元/人·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202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
13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86号)
2.《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21〕5 号)
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146号)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中央和自治区按照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危房改造户均2.65万元,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以及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农户的抗震改造等户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应根据危房等级、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补助。 市县依据实际制定细则 打卡 2021.6 住房城乡建设局
14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
3.《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
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一年以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 同一县(市、区)内在2022年度应执行统一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可对“推广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农户” 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的(只要有证据即可),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补贴资格。奖罚措施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并在本县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12 农业农村局
15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5号) 符合所在县(市、区)补贴条件的种粮生产者。各县(市、区)的具体补贴对象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中明确。 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各县(市、区)的具体补贴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 一次性发放 打卡 2022.3
1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129号)
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 某种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年出栏已免疫的产地检疫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存栏种用乳用畜禽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当年自治区集中政府采购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财政补助比例。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6
17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129号)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一、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40-6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20-30元/头。
2.“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80-10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50-60元/头。
二、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10-20元/头。
2.“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30-40元/头。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6
18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129号)
强制扑杀补助对象为依法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的所有者。 1.猪(非洲猪瘟):大猪1200元/头、中猪750元/头、小猪300元/头。
2.猪(口蹄疫):大猪800元/头、中猪500元/头、小猪200元/头。
3.奶牛:成年奶牛6000元/头、青年奶牛4000元/头、犊奶牛2000元/头。
4.耕(肉)牛:成年牛3000元/头、青年牛2000元/头、犊牛1000元/头。
5.羊:成年羊500元/只、羔羊300元/只。
6.鸡、鸭、鹅:大鸡、大鸭、大鹅15元/羽,中鸡、中鸭、中鹅10元/羽,小鸡、小鸭、小鹅3元/羽。
7.鸽子、 鹌鹑:大鸽子、大鹌鹑5元/羽,小鸽子、小鹌鹑2元羽。
8.马:成年马12000元/匹、青年马9000元/匹、马驹5000元/匹。
如国家调整扑杀补助标准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6
19 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 农村“厕所革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09号)
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农户。 各县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制补助、物资补助或直接补助改厕农户。直接补助改厕农户的,自治区财政补助每户1000元,市县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补助标准,具体补助到户标准由市县确定。 一次性发放 打卡 2020.8
20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我区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稻谷生产补贴:符合本县(市、区)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
不超过500元/亩。 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12
21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产业以奖代补 1.《自治区扶贫办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开办发〔2021〕9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 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 号)
3.《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2〕2号)
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脱贫户、监测户。 产业以奖代补要求的最小规模减半,监测户奖补包括村级“3+1”产业。脱贫户和监测户在3月31日前发展并通过验收的产业,奖补标准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50%;4月1日至6月30日发展并通过验收的产业,奖补标准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30%。奖补增加部分,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2022.2
22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资金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
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退出户)以及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 属于2016年以来脱贫户的学生,执行自治区统一补助标准;属于2014、2015年退出户的,执行差异化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2014、2015年退出户中的脱贫不稳定户以及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学生在按程序消除风险前,雨露计划执行自治区统一补助标准,不受差异化政策限制。
自治区统一补助标准:职业学历教育每学期补助1500元/生(文秀巾帼励志班:每学期补助2000元/生)。
职业学历教育每年发放两次(春季学期、秋季学期) 打卡 2021.6 乡村振兴局
2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3.《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6〕96号)
经过核定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人口。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持续20年。 每季一次 打卡 2006.5 资源县水库和扶贫安置中心
24 补助市县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补助市县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经费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以上,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广西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之一,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含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女性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市县依据实际制定细则 市县依据实际制定细则 2020.4 卫生健康局
25 计划生育奖励扶(救)助资金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通过,2018年8月修订)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21号)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5.《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5号)
6.《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
计划生育家庭对象。 12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2.1
26 二、国家特别扶助:1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 94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8.1
27 二、国家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 97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8.1
28 二、国家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1级扶助资金 70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2.1
29 二、国家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2级扶助资金 50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8.1
30 二、国家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3级扶助资金 30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8.1
31 三、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55-59周岁)奖励资金 6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11.1
32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1.双女结扎一次性奖励资金 1500元/人/次 一次性 打卡 2007.8
33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2.非双女结扎一次性奖励资金 1200元/人/次 一次性 打卡 2007.8
34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3.生育一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0元/人/次 一次性 打卡 2007.8
35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4.放弃生育二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资金 2000元/人/次 一次性 打卡 2007.8
36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5.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资金 10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07.8
37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6.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资金 100元/人/月 每年一次 打卡 2007.8
38 五、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 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5%或10%。 每年一次 打卡 2013.11
39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
权属国有、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含权属集体直接分配给个人部分)。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现行标准;
1.权属国有:10元/亩·年;
2.权属集体和个人:16元/年·亩。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12 林业局
40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
权属国有、集体和个人的国有公益林(含权属集体直接分配给个人部分)。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现行标准:
1.权属国有:10元/亩·年;
2.权属集体和个人:16元/年·亩。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12
41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生态护林员补助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1〕20号)
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3000元-10000元/人·年。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12
42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
1.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对象: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补助期满后的退耕农户;
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对象: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1.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125元/亩·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1200元/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每年一次 打卡 2021.8
43 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81号) 权属国有、集体和个人的自治区级公益林(含权属集体直接分配给个人部分)。 自治区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现行标准:
1.权属国有:10元/亩·年;
2.权属集体和个人:16元/年·亩;
3.已落界确权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土山36/亩·年、石山22元/亩·年。
每年一次 打卡

2017.12

资源县各单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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