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欢迎来到 广西桂林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2021-10-21 17:34     来源: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资源县住建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全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规定,参照《桂林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桂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市物维〔202017号),为加强全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经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对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资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宜调整如下:

  1. 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市场化运作建房、集资房、棚户区改造建房等住宅、非住宅及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2. 交存标准

    全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安造价交存比例:电梯房建安造价1000/㎡的6%、非电梯房建安造价800/㎡的5%进行交存。调整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电梯房60/㎡,非电梯房40/㎡。

    三、交存时间和方式

  1. 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尽义务通知购房人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买受人凭维修资金缴款专用发票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手续。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2. 在此《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交房手续并未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尽义务通知购房人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买受人凭维修资金缴款专用发票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未交纳公共维修资金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三)由于历史原因,原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延续至20211201日止,20200101日之前的购房人可双向选择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