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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通[2007]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资源县矿产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矿山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矿产资源。依法规范我县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加强矿产品税费征管,现将我县矿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从事矿山采掘、选矿、冶炼及矿产品经营流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管理和监督,自觉缴纳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相关税费。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探矿、偷逃瞒漏矿产税费和破坏矿区正常开采、生产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生产、经营的涉矿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三、成立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矿产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县矿产品交易中心、林业矿产公安分局。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织、协调对矿山采掘、探矿、选矿、冶炼生产和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矿产品流通、交易实行实名申报、运前核征制度。凡在我县辖区内进行铀、钨、长石、莹石、石英、瓷土、沸石、沙石等原矿及冶炼加工产品的交易,必须统一到县矿产品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依法缴纳矿产品各种税费,否则视为违规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于挂靠有证矿山销售矿产品的,一经发现。不仅要没收交易的矿产品并处罚款,而且一律对被挂靠的有证矿山依法从重处罚。
五、坚决取缔非法开采、违规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为保护合法采矿企业的正当权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所有原已取得证照的矿山开采企业必须持所有合法证照到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认证登记,凡未经认证登记的矿山开采企业。一律不得继续进行采矿和矿产品交易活动。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辖区内新申请矿山开采权、探矿权以及原矿山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到期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县国土局接到上述申请后必须先报县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七、县内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经营,原己人股或参与矿山经营的,限于2007年2月28日前自动退出。否则按党纪、政纪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建立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所有矿产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所有原矿,县内调运按销售总额。接行政性规费征收基准价格计算,下同。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县外调运按销售总额的1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长石、莹石、石英等非金属矿加工后的精矿,县内调运按销售总额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县外调运按销售总额的6%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钨等金属矿加工后的精矿。县内调运按销售总额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县外调运按销售总额的1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九、为确保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有效,分别在中峰乡的八坊、牛塘界木材检查站,梅溪乡的随滩,河口乡的贝子河和两水乡的塘洞设立资源矿产品生产经营验票站,与林业检查粘合二为一,共同执法。验票站只查验矿产品交易手续是否齐全,不得收费、不得罚款、不得检查非运矿车辆,凡偷漏税费、手续不全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出关,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县公安部门必须依法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破坏合法矿山开采和勘探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运矿车辆为偷逃税费强行冲卡等违法行为。同时,县公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处到的矿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移交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处理,所得罚款。按县内实得部分全额返还县公安局,作为其业务经费。
十一、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县矿产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和县矿产品交易中心分别设在原县政府办公大楼的一楼和二楼。
十二、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偷逃瞒漏矿产品税费、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私自交易矿产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涉矿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重奖,奖励标准为罚款县内实得金额的50%,并对举报者予以保护。举报电话: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366556;县矿产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3211535818:县监察局:4311343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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